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就本院97年度簡字第579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上午
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志豪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原告已收受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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