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阿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江阿追被訴詐欺案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江阿追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被告所犯詐欺罪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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