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美崙浸信會法定代理人 蕭平 代理人 黃志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美崙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又按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民法第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有關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即為重要之管理方法,若有未完備或變更之情,即難由財團法人之董事會自行決議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美崙浸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花蓮縣政府於民國83年4月26日以(八三)府民禮字第03718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4年3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121頁)。為健全會務運作,乃修正賸餘財產歸屬之相關事項,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第1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聲請人董事會第5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花蓮美崙浸信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