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黃郁翔 被告 吳炎輝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瑜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黃郁翔 被告 吳炎輝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