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武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武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柒月。
理由鄭武佶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武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5.08│98.05.05~98.05.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2732號│19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330號│98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實│││(原附表誤載為87年度)││審├────────┼───────────┼───────────┤││判決日期│98.10.26│98.10.0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3330號│98年度中簡字第31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16│98.11.30│├─┴────────┼───────────┼───────────┤│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634號(編號1-6已定應│15627號(編號1-6已定應││備註│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更4155號,已執行,│更4155號,已執行,│││100.05.19-112.01.23)│100.05.19-112.01.2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武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04│98.09.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56號│37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695號│98年度中簡字第37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29│98.04.2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695號│98年度中簡字第37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3│99.05.17│├─┴────────┼───────────┼───────────┤│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054號(編號1-6已定應│7690號(編號1-6已定應││備註│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更4155號,已執行,│更4155號,已執行,│││100.05.19-112.01.23)│100.05.19-112.01.2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武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8.08.29日19時1分許~│98年9月17日7時42分許│││19時32分許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989號│239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16│100.02.1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9│100.05.19│├─┴────────┼───────────┼───────────┤│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081號(編號1-6已定應│7081號(編號1-6已定應││備註│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執行刑13年4月,即100執│││更4155號,已執行,│更4155號,已執行,│││100.05.19-112.01.23)│100.05.19-112.01.2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武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0.04日20時至21時許││││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9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03號│││審├────────┼───────────┼───────────┤││判決日期│100.07.2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決││1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8.08││├─┴────────┼───────────┼───────────┤│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9827號(已接續執行,││││112.01.24-1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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