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 江文忠 相對人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楊永成 會計師(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為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赫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6年6月14日起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300,000股,占相對人公司全部股份10%,並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總經理,惟相對人公司帳冊長期遭大股東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即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國政所把持,相對人公司曾於99年7月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出增資計畫,惟嗣後聲請人屢屢詢問增資計畫執行狀況,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乃察覺相對人公司營運似生弊端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要旨足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1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00,000股,而聲請人持有股數為300,000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10%等情,此觀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甚明,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要件。次查,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楊永成會計師(通訊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聯絡電話:00-0000000),有該公會
100年12月30日會總字第1000597號函在卷可稽。茲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楊永成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 爰依 前開法律規定,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