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高麗婷 法定代理人 高進洋
楊美雀 原告 賴松生
徐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金裕真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教區附設立達啟能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