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怡君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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