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己○○ 梁淑娟 戊○○丙○○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前已另移送原告甲○○部分(本院民事第五庭地股承辦),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盧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