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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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