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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