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張佳豪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二、具狀說明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名下財產狀況,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參照)並提出關係文件及相關證明。
三、釋明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
四、釋明名下財產及所得,提出所有銀行郵局存摺影本、集保存摺影本及保險單影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