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0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0000000最新之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