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犯嫌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犯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7月
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