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雲林縣虎尾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被告己○○
丁○○
樓戊○○
號5樓丙○○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徐基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