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邱奕澄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戊○○
號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劉正穆 律師被告 文健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訂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