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12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寄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票號FB0000000、FB0000000、FB0000000、FB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四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