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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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70號聲請人耿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谷貞豫┌──────────────────────────────────────────────────────┐│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喜生實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98年7月7日│113,654元│AA0000000號││││公司 劉明珠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