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708號債權人 許進祥 債務人 蘇文來 債務人 陳芷畇 債務人竑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文來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準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文來
一、㈠債務人來霖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駿彥工程有限公司、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竑聚工程有限、陳芷畇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蘇文來、陳芷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