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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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
抗告人A03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