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