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3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7年8月12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22480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8月5日下午17時4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大為街口。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同)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王塗金 於警詢
中證述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照片乙幀、臨檢現場檢查紀錄等
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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