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健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