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36號聲請人甲○○高雄市○○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壹理┌──────────────────────────────────────────────────┐│附表:94年度除字第8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洪素要 │高雄市第二│015905│80,000元│93年12月31日│KA0000000│││││信用合作社│││││││││大昌分社││││││├──┼──────┼─────┼──────┼────────┼───────┼──────┼───┤│2│洪素要│高雄市第二│015905│40,000元│93年12月18日│KA0000000│││││信用合作社│││││││││大昌分社││││││├──┼──────┼─────┼──────┼────────┼───────┼──────┼───┤│3│洪素要│高雄市第二│015905│46,000元│93年12月25日│KA0000000│││││信用合作社│││││││││大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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