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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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涉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6日、95年1月16日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