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87號
原告 彭憶婷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87號
原告 彭憶婷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