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17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李治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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