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俊
訴訟代理人  方金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先行繳納鑑
定申請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須否負保固責任,端看被告請求原告修繕之項目
是否屬零附件之正常耗損,而上開爭議,有送請高雄市建築
師公會鑑定之必要,又送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必須先行
支出鑑定申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實際鑑定費用
金額,則俟鑑定建築師估算後,由本院另為裁定繳納),有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0年8月12日100高建師鑑字第505號
函1件在卷足憑,爰定期命原告預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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