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KARINA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德國(原告原具狀主張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故主張本院有管轄權,惟依洋基公司之登記資料所示,該公司並非被告公司在台灣之分公司,原告嗣亦稱洋基公司否認為被告公司在台灣之分公司)而契約履行地依據原證一之空運提單受貨人欄所載,為我國之桃園縣,依民事訴訟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