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請人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自立電機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叁佰貳拾│LA0五四二六六││││限公司 葉安邦 │孝分行││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