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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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喻問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喻問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喻問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喻問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嗣依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1年4月。受刑人自103年6月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