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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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張潘英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