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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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詹益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確定,於民國102年
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詹益興於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㈠98年度訴字第4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㈡102年度簡字第7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復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㈢102年度簡字第23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102年度簡字第3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102年度簡字第5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㈢、㈣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㈠、㈤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2年7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
5年7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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