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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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文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龔文華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於10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6月30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6月30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累進縮刑後,縮刑期滿日為105年6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