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號原告 邱士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玆依行政訴訟法依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2項及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4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被告名稱、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代表人之姓名(以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為被告,則代表人為 王在莒 ,其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是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記載正確之合法起訴狀,並附繕本。
二、請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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