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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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
原 告 暉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恭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嬌 、 朱慶輝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向本
院繳納裁判費16,642元。
二、提出被告陳寶嬌、朱慶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