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李永正 被告 楊書誠
吳羿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順莉 被告 韋承儒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韋立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羿賢部分應增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順莉住同上」,關於被告韋承儒部分應增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韋立君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與正本於當事人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張凱鑫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