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邱薇蓁 被告 羅智鴻
蔡沛翰
許尊勝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