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告美商埃索拉美國公司(ISOLAUSACORP.)代表人MichaelS.Rafford(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呂書瑋 律師 陳致豫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黃琮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丘若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