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債務人於103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0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42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9,046元│106年11月3日│清償日│百分之15│├──┼─────┼───────┼──────┼──────┤│2│30,800元│106年11月3日│清償日│百分之20│├──┼─────┼───────┼──────┼──────┤│3│7,584元│106年11月3日│清償日│百分之14.7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