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為6,507,153元之具體特定之違約金。(應指明特定利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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