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抗告人 張振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古光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