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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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蕭潔煦 即 蕭新華 送達代收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 王若宸
王盛濡 高香君 兼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4人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35500號),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聲明第2、3項記載核定為1,600,000元,共計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