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東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二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泰祥化學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永春分行│103年3月10日│10,332元│AZ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