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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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9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秋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沈秋冬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肆仟陸佰
叁拾貳元,並依應補正事項二之內容補正上訴狀,並附繕本一件
,逾期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58,488元,第一審判決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5分之1,其
餘由原告負擔,故本件原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632元(59704/5),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另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二對於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原告106年3月27日之狀紙,
僅記載「起訴狀」、案由記載「為請求土地返還,依法起訴
事」,並未有表明上訴之陳述,且未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06年4月7
日以電話向原告查明,原告稱係請求上訴,請辦理上訴等語
,有電話記錄單可稽,既是上訴,然其上訴欠缺法定程式,
上訴顯不合法,亦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雲林縣○○市○○路○○號)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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