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146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8,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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