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文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年度執更助字第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於民國86年初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強盜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於87年5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並與前罪殘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聲明異議人又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1年間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核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9月,嗣由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年8月。聲明異議人於90年7月開始執行,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執行中亦有抵銷日期,至99年2月出監,應已執行完畢,並無殘刑。台南地檢署代發執行指揮案,顯有違法或不恰當之虞,為免造成冤獄,請予明察,以昭公信。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於86、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強盜、竊盜、毀損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年、2年及6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嗣又於86年間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裁定將上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毀損及傷害案件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及1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7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按。
㈡、上開刑期自91年8月23日起算,折抵羈押期間141日,於100年6月18日刑期屆滿,有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按。聲明異議人嗣於99年1月21日假釋出監,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0日,縮刑期滿日為100年2月8日,故聲明異議人於99年1月21日假釋出監後,殘餘刑期仍有1年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太原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1份在卷足參。
㈢、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之99年10月12日凌晨,涉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7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00104192號函撤銷假釋,並命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強盜等罪之殘餘刑期,有法務部上開函文1紙在卷可稽;嗣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始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執更助戊字第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假釋殘餘刑期有期徒刑1年18日。
㈣、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強盜等罪,於99年1月21日假釋出監時,既尚有殘餘刑期1年18日,則檢察官據以核發上開執行指揮書,自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人空言其已無殘刑,並以上開情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顯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