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確認所有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7,48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173,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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