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莊智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查被告之戶籍係在戶政事務所,且經本院依其居所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徵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