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愛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甄愛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柏毅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12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秦富潔